一、轮胎式、汽车式起重机操作规程
第一条 轮胎式、汽车式起重机禁止吊物行驶。工作完毕起腿、回转臂杆不得同时进行。
第二条 汽车式起重机行驶时,应将臂杆放在支架上,吊钩挂在保险杠的挂钩上,并将钢丝绳拉紧。
第三条 汽车式全液压起重机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作业前应将地面处理平坦放好支腿、调平机架。支腿未完全伸出时,禁止作业。
2.有负荷时,严禁伸缩臂杆。接近满负荷时,应检查臂杆的挠度。回转不得急速和紧急制动,起落臂杆应缓慢。
3.操作时,应锁住离合器操作杆,防止离合器突然松开。
二、塔式起重机操作规程
第一条 作业前,应将轨钳提起,清除轨道上障碍物,拧好夹板螺丝。
第二条 作业时,应将驾驶时窗子打开,注意指挥信号。冬季驾驶室内取暖,应有防火、防触电措施。
第三条 多机作业,应注意保持各机操作距离。各机吊钩上所悬挂重物的距离不得小于3米。
第四条 起重机行走到接近轨道限位开关时,应提前减速停车。没有限位开关的吊钩,其上止点距离臂杆顶端必须大于1米。
第五条 作业完毕后,塔吊应停放在轨道中部,臂杆不应过高,应顺向风源,卡紧轨钳,切断电源。
第六条 自升塔式起重机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1.吊运物件时,平衡重必须移动至规定位置。
2.专用电梯每次限乘3人,当臂杆回转或起重作业时,严禁开动电梯。
3.在顶升中,必须有专人指挥,看管电源,操纵液压系统和紧固螺栓。顶升时必须放松电源,放松长度应略大于总的顶升高度,并固定好电缆卷筒。
4.顶升时,应把起重小车和平衡重移近塔帽,并将旋转部分刹住,严禁塔帽旋转。
第七条 履带塔式起重机应遵守下列规定:
1.地面必须平坦、坚实,操作前左右履带板应全部伸出。
2.竖立塔身应缓慢,履带前面要加铁楔垫实。当塔身竖到90度时,防后倾装置应松动,塔身不得与防后倾装置相碰。
3.严禁有负荷时行走,空车行走时塔身应稍向前倾,行驶中不得转弯及旋转上体。作业结束后,应将塔身放下,并将旋转机构锁住。
三、门式起重机操作规程
第一条 工作前
1.操作者按点检卡片的要求对制动器、吊钩、钢丝绳和安全装置等部件进行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予以排除。
2.松开夹轨器。
第二条 工作中
1.每班第一次起吊重物时(或负荷达到最大重量时),应在吊离地面高度0.5米后,重新将重物放下,以检查制动器性能,确认可靠后,再进行正常作业。
2.操作者在作业中,应按规定对下列各项作业鸣铃报警。
①起升、降落重物;开动大、小车行驶时。
②视线不清楚时,起重机行使、通过,要连续鸣铃报警;
③起重机行驶接近跨内另一起重机时;
④吊运重物接近人员时。
3.操作运行中应按统一规定的指挥信号进行。
4.工作中突然断电时,应将所有的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在重新工作前应检查起重机动作是否正常。
5.起重机龙门架、起重小车在正常起吊过程中,严禁开反车制动停车;变换大、小车运动方向时,必须将手柄置于“零”位,使机构完全停止运转后,方能反向开车。
6.有两个吊钩的起重机,在主、副钩换用时和两钩高度相近时,主、副钩必须单独作业,以免两钩相撞。
7.两个吊钩的起重机不准两钩同时吊两个物件;不工作的吊钩必须升到接近极限位置高度,吊钩上不准挂钢丝绳。
8.不准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严禁在有负载的情况下调整起升机构制动器。
9.严格执行“十不吊”的制度:
①指挥信号不明或乱指挥不吊;
②超过额定起重量时不吊;
③吊具使用不合理或物件捆挂不牢不吊;
④吊物上有人或有其它浮放物品不吊;
⑤行车吊挂重物直接进行加工时不吊;
⑥歪拉斜挂不吊;
⑦ 具有爆炸性物件不吊;
⑧ 埋在地下物件不拔吊;
⑨ 带棱角块口物件、未垫好不吊;
⑩ 干部违章指挥不吊;
10.操作者应密切注视运行方向及其附近有无人或障碍物
11.当风力大于级6级时,一般应停止工作,并将其中机用夹轨钳锁定。
第三条 工作后
1.将吊钩升高至一定高度,大车停靠在指定位置,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拉下保护箱刀开关手柄,切断电源,夹紧夹轨或其中机防风锚锁定。
2.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3.做好交接班工作。
四、桥式起重机操作规程
(一) 双梁起重机桥式起重机
第一条 工作前
1.对制动器、吊钩、钢丝绳和安全装置等部件按点检卡的要求检查,发现异常现象,应予排除。
2.操作者必须在确认走台或轨道上无人时,才可以闭合主电源。当电源断路器上加锁或有告示牌时,应由原有关人除掉后方可闭合主电源。
第二条 工作中
1.每班第一次起吊重物时(或负荷达到最大重量时),应在吊离地面高度0.5米后,重新将重物放下,检查制动器性能,确认可靠后,再进行正常作业。
2.操作者在作业中,应按规定对下列各项作业鸣铃报警。
①起升、降落重物;开动大、小车行驶时。
②起重机行驶在视线不清楚通过时,要连续鸣铃报警;
③起重机行驶接近跨内另一起重机时。
④吊运重物接近人员时。
3.操作运行中应按统一规定的指挥信号进行。
4.工作中突然断电时,应将所有的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
在重新工作前应检查起重机动作是否正常。
5.起重机大、小车在正常作业中,严禁开反车制动停车;变换大、小车运动方向时,必须将手柄置于“零”位,使机构完全停止运转后,方能反向开车。
6.有两个吊钩的起重机,在主、副钩换用时和两钩高度相近时,主、副钩必须单独作业,以免两钩相撞。
7.两个吊钩的起重机不准两钩同时吊两个物件;不工作的情况下调整起升机构制动器。
8.不准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严禁在有负载的情况下调整起升机构制动器。
9.严格执行“十不吊”的制度:
①指挥信号不明或乱指挥不吊;
②超过额定起重量时不吊;
③吊具使用不合理或物件捆挂不牢不吊;
④吊物上有人或有其它浮放物品不吊;
⑤抱闸或其它制动安全装置失灵不吊;
⑥行车吊挂重物直接进行加工时不吊;
⑦歪拉斜挂不吊;
⑧具有爆炸性物件不吊;
⑨埋在地下物件不拔吊;
⑩带棱角缺口物件、未垫好不吊;
10.如发现异常,立即停机,检查原因并及时排除。
第三条 工作后
1.保护箱开关手柄,切断电源。
2.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3.做好交接班工作。
(二) 单梁起重机桥式起重机
第一条 工作前
1.带驾驶室的单梁起重机桥式起重机、司机接班开车前,应对吊钩、钢丝绳和安全装置等部件按点检卡片的要求进行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予以排除。
2.地面操纵的单梁起重机桥式起重机,每班应有专人负责按点检卡片的要求进行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予以排除。
3.操作者必须在确认走台或轨道上无人时,才可以闭合主电源。当电源断路器上加锁或有告示牌时,应由原有关人除掉后方可闭合主电源。
第二条 工作中
1.每班第一次起吊重物时(或负荷达到最大重量时),应 在吊离地面高度0.5米后,重新将重物放下,检查制动器性能,确认可靠后,再进行正常作业。
2.严格执行“十不吊”的制度:
①指挥信号不明或乱指挥不吊;
②超过额定起重量时不吊;
③吊具使用不合理或物件捆挂不牢不吊;
④吊物上有人或有其它浮放物品不吊;
⑤抱闸或其它制动安全装置失灵不吊;
⑥行车吊挂重物直接进行加工时不吊;
⑦歪拉斜挂不吊;
⑧具有爆炸性物件不吊;
⑨埋在地下物件不拔吊;
⑩带棱角缺口物件、未垫好不吊;
3.发现异常,立即停机,切断电源,检查原因并及时排除。
第三条 工作后
1.将吊钩升高至一定高度,大车停靠在指定位置,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拉下刀闸,切断电源。
2.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3.做好交接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