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
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十章 电气
第三节 井下机电设备硐室

第四百五十六条 永久性井下中央变电所和井底车场内的其他机电设备硐室,应当采用砌碹或者其他可靠的方式支护,采区变电所应当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硐室必须装设向外开的防火铁门.铁门全部敞开时,不得妨碍运输.铁门上应当装设便于关严的通风孔.装有铁门时,门内可加设向外开的铁栅栏门,但不得妨碍铁门的开闭。

从硐室出口防火铁门起5m 内的巷道,应当砌碹或者用其他不燃性材料支护.硐室内必须设置足够数量的扑灭电气火灾的灭火器材。

井下中央变电所和主要排水泵房的地面标高,应当分别比其出口与井底车场或者大巷连接处的底板标高高出0.5m。

硐室不应有滴水.硐室的过道应当保持畅通,严禁存放无关的设备和物件。

第四百五十七条 采掘工作面配电点的位置和空间必须满足设备安装、拆除、检修和运输等要求,并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第四百五十八条 变电硐室长度超过6m 时,必须在硐室的两端各设1个出口。

第四百五十九条 硐室内各种设备与墙壁之间应当留出0.5m 以上的通道,各种设备之间留出0.8m 以上的通道.对不需从两侧或者后面进行检修的设备,可以不留通道。

第四百六十条 硐室入口处必须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警示牌.硐室内必须悬挂与实际相符的供电系统图。硐室内有高压电气设备时,入口处和硐室内必须醒目悬挂“高压危险”警示牌。

硐室内的设备,必须分别编号,标明用途,并有停送电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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