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
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九章 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
第二节 立井提升

第三百九十三条 立井提升容器和载荷, 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立井中升降人员应当使用罐笼.在井筒内作业或者因其他原因,需要使用普通箕斗或者救急罐升降人员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二)升降人员或者升降人员和物料的单绳提升罐笼必须装设可靠的防坠器.

(三)罐笼和箕斗的最大提升载荷和最大提升载荷差应当在井口公布,严禁超载和超最大载荷差运行.

(四)箕斗提升必须采用定重装载.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专为升降人员和升降人员与物料的罐笼,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乘人层顶部应当设置可以打开的铁盖或者铁门,两侧装设扶手.

(二)罐底必须满铺钢板,如果需要设孔时,必须设置牢固可靠的门;两侧用钢板挡严,并不得有孔.

(三)进出口必须装设罐门或者罐帘,高度不得小于1.2m.罐门或者罐帘下部边缘至罐底的距离不得超过250mm,罐帘横杆的间距不得大于200mm.罐门不得向外开,门轴必须防脱.

(四)提升矿车的罐笼内必须装有阻车器.升降无轨胶轮车时,必须设置专用定车或者锁车装置.

(五)单层罐笼和多层罐笼的最上层净高(带弹簧的主拉杆除外)不得小于1.9m,其他各层净高不得小于1.8m.带弹簧的主拉杆必须设保护套筒.

(六)罐笼内每人占有的有效面积应当不小于0.18m.罐笼每层内1次能容纳的人数应当明确规定.超过规定人数时,把钩工必须制止.

(七)严禁在罐笼同一层内人员和物料混合提升.升降无轨胶轮车时,仅限司机一人留在车内,且按提升人员要求运行.

第三百九十五条 立井罐笼提升井口、井底和各水平的安全门与罐笼位置、摇台或者锁罐装置、阻车器之间的联锁,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井口、井底和中间运输巷的安全门必须与罐位和提升信号联锁:罐笼到位并发出停车信号后安全门才能打开;安全门未关闭,只能发出调平和换层信号,但发不出开车信号;安全门关闭后才能发出开车信号;发出开车信号后,安全门不能打开.

(二)井口、井底和中间运输巷都应当设置摇台或者锁罐装置,并与罐笼停止位置、阻车器和提升信号系统联锁:罐笼未到位,放不下摇台或者锁罐装置,打不开阻车器;摇台或者锁罐装置未抬起,阻车器未关闭,发不出开车信号.

(三)立井井口和井底使用罐座时,必须设置闭锁装置,罐座未打开,发不出开车信号.升降人员时,严禁使用罐座.

第三百九十六条 提升容器的罐耳与罐道之间的间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安装时,罐耳与罐道之间所留间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使用滑动罐耳的刚性罐道每侧不得超过5mm,木罐道每侧不得超过10mm.

2.钢丝绳罐道的罐耳滑套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差不得大于5mm.

3.采用滚轮罐耳的矩形钢罐道的辅助滑动罐耳,每侧间隙应当保持10~15mm.

(二)使用时,罐耳和罐道的磨损量或者总间隙达到下列限值时,必须更换:

1. 木罐道任一侧磨损量超过15 mm 或者总间隙超过40mm.

2.钢轨罐道轨头任一侧磨损量超过8mm,或者轨腰磨损量超过原有厚度的25%;罐耳的任一侧磨损量超过8mm,或者在同一侧罐耳和罐道的总磨损量超过10mm,或者罐耳与罐道的总间隙超过20mm.

3.矩形钢罐道任一侧的磨损量超过原有厚度的50%.

4.钢丝绳罐道与滑套的总间隙超过15mm.

第三百九十七条 立井提升容器间及提升容器与井壁、罐道梁、井梁之间的最小间隙,必须符合表7要求.

提升容器在安装或者检修后,第一次开车前必须检查各个间隙,不符合要求时不得开车.

采用钢丝绳罐道,当提升容器之间的间隙小于表7要求时,必须设防撞绳.

第三百九十八条 钢丝绳罐道应当优先选用密封式钢丝绳.

每个提升容器(平衡锤)有4根罐道绳时,每根罐道绳的最小刚性系数不得小于500N/m,各罐道绳张紧力之差不得小于平均张紧力的5%,内侧张紧力大,外侧张紧力小.

每个提升容器(平衡锤)有2根罐道绳时,每根罐道绳的刚性系数不得小于1000N/m,各罐道绳的张紧力应当相等.单绳提升的2根主提升钢丝绳必须采用同一捻向或者阻旋转钢丝绳.

表7 立井提升容器间及提升容器与井壁、罐道梁、井梁间的最小间隙值  mm
罐道和井梁布置容器与容器之间容器与井壁之间容器与罐道梁之间容器与井梁之间备注
罐道布置在容器一侧20015040150罐耳与罐道卡子之间为20
罐道布置在容器两侧木罐道
钢罐道
200
150
50
40
200
150
有卸载滑轮的容器,滑轮与罐道梁间隙增加25
罐道布置在容器正面木罐道
钢罐道
200
200
200
150
50
40
200
150
钢丝绳罐道500350350设防撞绳时,容器之间最小间隙为200

第三百九十九条 应当每年检查1次金属井架、井筒罐道梁和其他装备的固定和锈蚀情况,发现松动及时加固,发现防腐层剥落及时补刷防腐剂.检查和处理结果应当详细记录.

建井用金属井架,每次移设后都应当涂防腐剂.

第四百条 提升系统各部分每天必须由专职人员至少检查1次,每月还必须组织有关人员至少进行1次全面检查.

检查中发现问题,必须立即处理,检查和处理结果都应当详细记录.

第四百零一条 检修人员站在罐笼或箕斗顶上工作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罐笼或箕斗顶上,必须装设保险伞和栏杆.

(二)必须系好保险带.

(三)提升容器的速度,一般为0.3~0.5m/s,最大不得超过2m/s.

(四)检修用信号必须安全可靠.

第四百零二条 罐笼提升的井口和井底车场必须有把钩工.

人员上下井时,必须遵守乘罐制度,听从把钩工指挥.开车信号发出后严禁进出罐笼.

第四百零三条 每一提升装置,必须装有从井底信号工发给井口信号工和从井口信号工发给司机的信号装置.井口信号装置必须与提升机的控制回路相闭锁,只有在井口信号工发出信号后,提升机才能启动.除常用的信号装置外,还必须有备用信号装置.井底车场与井口之间、井口与司机操控台之间,除有上述信号装置外,还必须装设直通电话.

1套提升装置服务多个水平时,从各水平发出的信号必须有区别.

第四百零四条 井底车场的信号必须经由井口信号工转发,不得越过井口信号工直接向提升机司机发送开车信号;但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受此限:

(一)发送紧急停车信号.

(二)箕斗提升.

(三)单容器提升.

(四)井上下信号联锁的自动化提升系统.

第四百零五条 用多层罐笼升降人员或者物料时,井上、下各层出车平台都必须设有信号工.各信号工发送信号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井下各水平的总信号工收齐该水平各层信号工的信号后,方可向井口总信号工发出信号.

(二)井口总信号工收齐井口各层信号工信号并接到井下水平总信号工信号后,才可向提升机司机发出信号.

信号系统必须设有保证按上述顺序发出信号的闭锁装置.

第四百零六条 在提升速度大于3m/s的提升系统内,必须设防撞梁和托罐装置.防撞梁必须能够挡住过卷后上升的容器或者平衡锤,并不得兼作他用;托罐装置必须能够将撞击防撞梁后再下落的容器或者配重托住, 并保证其下落的距离不超过0.5m.

第四百零七条 立井提升装置的过卷和过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罐笼和箕斗提升,过卷和过放距离不得小于表8所列数值.

(二)在过卷和过放距离内,应当安设性能可靠的缓冲装置.缓冲装置应当能将全速过卷(过放)的容器或者平衡锤平稳地停住,并保证不再反向下滑或者反弹.

(三)过放距离内不得积水和堆积杂物.

(四)缓冲托罐装置必须每年至少进行1次检查和保养.

表8  立井提升装置的过卷和过放距离
提升速度/(m•sˉ¹)≤3468≥10
过卷、过放距离/m4.04.756.58.25≥10.0
提升速度为表8中所列速度的中间值时,用插值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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