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
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九章 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
第四节 提升装置

第四百一十七条 提升装置的天轮、卷筒、摩擦轮、导向轮和导向滚等的最小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值,应当符合表13的要求。

第四百一十八条 各种提升装置的卷筒上缠绕的钢丝绳层数,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立井中升降人员或者升降人员和物料的不超过1层,专为升降物料的不超过2层。

(二)倾斜井巷中升降人员或者升降人员和物料的不超过2层,升降物料的不超过3层。

(三)建井期间升降人员和物料的不超过2层。

(四)现有生产矿井在用的绞车,如果在滚筒上装设过渡绳楔,滚筒强度满足要求且滚筒边缘高度符合本规程第四百一十九条要求,可按本条(一)、(二)所规定的层数增加1层。

(五)移动式或者辅助性专为升降物料的(包括矸石山和向天桥上提升等),不受本条(一)、(二)、(三)的限制。

第四百一十九条 缠绕2层或者2层以上钢丝绳的卷筒,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卷筒边缘高出最外层钢丝绳的高度,至少为钢丝绳直径的285倍。

表13 提升装置的天轮、卷筒、摩擦轮、导向轮和导向滚等的最小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值
用途最小比值说明
落地式摩擦提升装置的摩擦轮及天轮、围抱角大于180°的塔式摩擦提升装置的摩擦轮井上90在这些提升装置中,如使用密封式提升钢丝绳,应当将各相应的比值增加20%
井下80
围抱角为180°的塔式摩擦提升装置的摩擦轮井上80
井下70
摩擦提升装置的导向轮80
地面缠绕式提升装置的卷筒和围抱角大于90°的天轮80
地面缠绕式提升装置围抱角小于90°的天轮60
井下缠绕式提升机和凿井提升机的卷筒,井下架空乘人装置的主导轮和尾导轮、围抱角大于90°的天轮60
井下缠绕式提升机、凿井提升机和井下架空乘人装置围抱角小于90°的天轮40
斜井提升的游动天轮围抱角大于60°60
围抱角在35°~60°40
围抱角小于35°20
矸石山绞车的卷筒和天轮50
悬挂水泵、吊盘、管子用的卷筒和天轮,凿井时运输物料的提升机卷筒和天轮,倾斜井巷提升机的游动轮,矸石山绞车的压绳轮以及无极绳运输的导向滚等20

(二)卷筒上必须设有带绳槽的衬垫。

(三)钢丝绳由下层转到上层的临界段(相当于绳圈1/4长的部分) 必须经常检查, 并每季度将钢丝绳移动1/4绳圈的位置。对现有不带绳槽衬垫的在用提升机,只要在卷筒板上刻有绳槽或者用1层钢丝绳作底绳,可继续使用。

第四百二十条 钢丝绳绳头固定在卷筒上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必须有特备的容绳或者卡绳装置,严禁系在卷筒轴上。

(二)绳孔不得有锐利的边缘,钢丝绳的弯曲不得形成锐角。

(三)卷筒上应当缠留3圈绳,以减轻固定处的张力,还必须留有定期检验用绳。

第四百二十一条 通过天轮的钢丝绳必须低于天轮的边缘,其高差:提升用天轮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5倍,悬吊用天轮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倍。

天轮和摩擦轮绳槽衬垫磨损达到下列限值,必须更换:

(一)天轮绳槽衬垫磨损达到1根钢丝绳直径的深度,或者沿侧面磨损达到钢丝绳直径的1/2。

(二)摩擦轮绳槽衬垫磨损剩余厚度小于钢丝绳直径,绳槽磨损深度超过70mm。

第四百二十二条 矿井提升系统的加(减)速度和提升速度必须符合表14的要求。

表14 矿井提升系统的加(减)速度和提升速度值
项目立井提升斜井提升
升降人员升降物料串车提升箕斗提升
加(减)速度/(m·sˉ²)≤0.75≤0.5
提升速度/(m·sˉ¹)v≤0.5√H,且不超过12v≤0.6√H≤5≤7,当铺设固定道床且钢轨≥38kg/m时,≤9

注:v—最大提升速度,m/s;H —提升高度,m。

第四百二十三条 提升装置必须按下列要求装设安全保护:

(一)过卷和过放保护:当提升容器超过正常终端停止位置或者出车平台0.5m 时,必须能自动断电,且使制动器实施安全制动.

(二)超速保护:当提升速度超过最大速度15%时,必须能自动断电,且使制动器实施安全制动.

(三)过负荷和欠电压保护.

(四)限速保护:提升速度超过3m/s的提升机应当装设限速保护,以保证提升容器或者平衡锤到达终端位置时的速度不超过2m/s.当减速段速度超过设定值的10% 时,必须能自动断电,且使制动器实施安全制动.

(五)提升容器位置指示保护:当位置指示失效时,能自动断电,且使制动器实施安全制动.

(六)闸瓦间隙保护:当闸瓦间隙超过规定值时,能报警并闭锁下次开车.

(七)松绳保护:缠绕式提升机应当设置松绳保护装置并接入安全回路或者报警回路.箕斗提升时,松绳保护装置动作后,严禁受煤仓放煤.

(八)仓位超限保护:箕斗提升的井口煤仓仓位超限时,能报警并闭锁开车.

(九)减速功能保护:当提升容器或者平衡锤到达设计减速点时,能示警并开始减速.

(十)错向运行保护:当发生错向时,能自动断电,且使制动器实施安全制动.

过卷保护、超速保护、限速保护和减速功能保护应当设置为相互独立的双线型式.

缠绕式提升机应当加设定车装置.

第四百二十四条 提升机必须装设可靠的提升容器位置指示器、减速声光示警装置,必须设置机械制动和电气制动装置.

严禁司机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第四百二十五条 机械制动装置应当采用弹簧式,能实现工作制动和安全制动.

工作制动必须采用可调节的机械制动装置.

安全制动必须有并联冗余的回油通道.

双滚筒提升机每个滚筒的制动装置必须能够独立控制,并具有调绳功能.

第四百二十六条 提升机机械制动装置的性能,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制动闸空动时间:盘式制动装置不得超过0.3s,径向制动装置不得超过0.5s.

(二)盘形闸的闸瓦与闸盘之间的间隙不得超过2mm.

(三)制动力矩倍数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制动装置产生的制动力矩与实际提升最大载荷旋转力矩之比K 值不得小于3.

2.对质量模数较小的提升机,上提重载保险闸的制动减速度超过本规程规定值时,K 值可以适当降低,但不得小于2.

3.在调整双滚筒提升机滚筒旋转的相对位置时,制动装置在各滚筒闸轮上所产生的力矩,不得小于该滚筒所悬重量(钢丝绳重量与提升容器重量之和)形成的旋转力矩的1.2倍.

4.计算制动力矩时,闸轮和闸瓦的摩擦系数应当根据实测确定,一般采用0.30~0.35.

第四百二十七条 各类提升机的制动装置发生作用时,提升系统的安全制动减速度,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升系统的安全制动减速度必须符合表15的要求.

表15 提升系统安全制动减速度规定值
减速度θ≤30°θ>30°
提升减速度/(m•s-2)≤Ac≤5
下放减速度/(m•s-2)≥0.75≥1.5

注: Ac=g(sinθ+fcosθ)

式中 Ac——自然减速度,m/s2

    g——重力加速度,m/s2

    θ——井巷倾角,(°);

    f——绳端载荷的运行阻力系数,一般取0.010~0.015。

(二)摩擦式提升机安全制动时,除必须符合表15的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下列防滑要求:

1.在各种载荷(满载或者空载)和提升状态(上提或者下放重物)下,制动装置所产生的制动减速度计算值不得超过滑动极限.钢丝绳与摩擦轮衬垫间摩擦系数的取值不得大于0.25.由钢丝绳自重所引起的不平衡重必须计入.

2.在各种载荷和提升状态下,制动装置发生作用时,钢丝绳都不出现滑动.

计算或者验算时,以本条第(二)款第1项为准;在用设备,以本条第(二)款第2项为准.

第四百二十八条 提升机操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主要提升装置应当配有正、副司机.自动化运行的专用于提升物料的箕斗提升机,可不配备司机值守,但应当设图像监视并定时巡检.

(二)升降人员的主要提升装置在交接班升降人员的时间内,必须正司机操作,副司机监护.

(三)每班升降人员前,应当先空载运行1次,检查提升机动作情况;但连续运转时,不受此限.

(四)如发生故障,必须立即停止提升机运行,并向矿调度室报告.

第四百二十九条 新安装的矿井提升机,必须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专门升降人员及混合提升的系统应当每年进行1次性能检测,其他提升系统每3年进行1次性能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四百三十条 提升装置管理必须具备下列资料,并妥善保管:

(一)提升机说明书.

(二)提升机总装配图.

(三)制动装置结构图和制动系统图.

(四)电气系统图.

(五)提升机、钢丝绳、天轮、提升容器、防坠器和罐道等的检查记录簿.

(六)钢丝绳的检验和更换记录簿.

(七)安全保护装置试验记录簿.

(八)故障记录簿.

(九)岗位责任制和设备完好标准.

(十)司机交接班记录簿.

(十一)操作规程.

制动系统图、电气系统图、提升装置的技术特征和岗位责任制等应当悬挂在提升机房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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