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零八条 各种用途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煤矿安全规程》
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九章 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
第二节 立井提升
第三百九十三条 立井提升容器和载荷, 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立井中升降人员应当使用罐笼.在井筒内作业或者因其他原因,需要使用普通箕斗或者救急罐升降人员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二)升降人员或者升降人员和物料的单绳提升罐笼必须装设可靠的防坠器.
(三)罐笼和箕斗的最大提升载荷和最大提升载荷差应当在井口公布,严禁超载和超最大载荷差运行.
(四)箕斗提升必须采用定重装载.
《煤矿安全规程》
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九章 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
第一节 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
第三百七十四条 采用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运输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用非金属聚合物制造的输送带、托辊和滚筒包胶材料等,其阻燃性能和抗静电性能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二)必须装设防打滑、跑偏、堆煤、撕裂等保护装置,同时应当装设温度、烟雾监测装置和自动洒水装置.
(三)应当具备沿线急停闭锁功能.
(四)主要运输巷道中使用的带式输送机,必须装设输送带张紧力下降保护装置.
(五)倾斜井巷中使用的带式输送机,上运时,必须装设防逆转装置和制动装置;下运时,应当装设软制动装置且必须装设防超速保护装置.
(六)在大于16°的倾斜井巷中使用带式输送机,应当设置防护网,并采取防止物料下滑、滚落等的安全措施.
(七)液力偶合器严禁使用可燃性传动介质(调速型液力偶合器不受此限).
(八)机头、机尾及搭接处,应当有照明.
(九)机头、机尾、驱动滚筒和改向滚筒处,应当设防护栏及警示牌.行人跨越带式输送机处,应当设过桥.
(十)输送带设计安全系数,应当按下列规定选取:
1.棉织物芯输送带,8~9.
2.尼龙、聚酯织物芯输送带,10~12.
3.钢丝绳芯输送带,7~9;当带式输送机采取可控软启动、制动措施时,5~7.
《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三章 岗位操作规程
第四节 土建工程
一、架子工操作规程
第一条 扣件应有出厂合格证明,发现有脆裂、变形、滑丝的禁止使用。
第二条 钢管脚手架的立杆应垂直稳放在金属底部或垫木上,立杆间距不得大于2米;大横杆间距不得大于1.2米;小横杆间距不得大于1.5米。钢管立杆、大横杆接头应错开,要用扣件连接拧紧螺栓,不准用铁丝绑扎。
第三条 架子的铺设宽度不得小于1.2米。脚手板必须满铺,离墙面不得大于20厘米,不得有空隙和探头板。脚手板搭接时不得小于20厘米;对头接时应架设双排小横杆,间距不大于20厘米,在架子拐弯处脚手板应交叉搭接。垫平脚手板应用木块,并且要钉牢不得用砖垫。
第四条 翻脚手板应两人由里往外按顺序进行,在铺第一块或翻到最外一脚手板时,必须挂牢安全带。
第五条 扎拆脚手架,周围应设围栏或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看管,禁止入内,拆除应按顺序由上而下,一步一清,不准上下同时作业。
第六条 拆除脚手架大横杆、剪刀撑,应先拆中间扣,再拆两头扣,由中间操作人往下顺杆子。
第七条 拆下的脚手杆、脚手板、钢管、扣件、钢丝绳等材料,应向下传递或用绳吊下,禁止往下投扔。
第八条 脚手架安装完,须经施工负责人验收合格后方准使用。
第九条 职业危害防治操作规程
1.加强个人防护。工作服应宽大、轻便及不妨碍操作,宜采用质地结实、耐热、导热系数小、透气性能良好,并能反射热辐射的织物。
2.合理安排工作时问,避开最高气温。轮换作业,缩短作业时间。设立休息室,保证高温作业工人有从分的睡眠和休息。
3.发生中暑时,迅速将中暑者带离高温环境并转移至阴凉通风处休息。使其平卧,头部抬高,松解衣扣。
《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三章 岗位操作规程
第三节 构件成型
一、机床操作规程
第一条 工作环境应干燥整洁,废油、废棉纱不准随地乱丢。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必须堆放整齐,严禁堵塞通道。
第二条 操作机床时要站在木踏板上,不准脚踩或靠机床。拆装工件要切断机床电源。
第三条 所用工夹量具必须完好适用,放在专门地方,不准放在机床导轨及作台上。禁止在运转的机床上面递送工夹具及其他物件。
第四条 机床运转中,不准用手清除铁屑。不准用手检查运动中的工具和工件。
第五条 机床运转中如遇停电,应切断电源,退出刀架。
第六条 职业危害防治操作规程
1.机床底座未固定,作业时机床重心不稳易造成震动和倾覆,应按照规定固定底座
2.机床作业时佩戴纱布手套,作业时钻头缠绕线头易造成作业人员机械伤害,应该戴一面胶皮的防护手套。
3.操作人员未佩戴防护眼镜和安全帽,作业时易造成金属屑伤眼和长发搅入机床传动部位,应按规定佩戴防护眼镜和安全帽。
4.机床操作平台破损,操作人员作业时易滑倒,造成机械伤害,应及时修复破损平台。
《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三章 岗位操作规程
第二节 机电安装
一、井筒设备安装操作规程
(一) 井口信号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一条 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执行作业规程中对接、发信号的规定。
第二条 听到井下发出的信号后,先送红灯,后打信号。做到车动红灯亮,车停红灯灭。
第三条 井下发什么信号,传递什么信号,当信号不清有疑问时,应用电话询问清楚再传递信号。
第四条 当听到井下发出的信号而又不能及时传出时,应晃红灯或用电话通知井下信号说明原因。一旦恢复正常,必须先通知井下,待重新听到井下信号后,方可传递信号。
第五条 提升信号传出后,仍要精力集中,手不离打点器,一旦听到井下紧急停车信号,应做到立即传出停车信号。
第六条 当人员乘吊桶(吊篮)检查井筒或进行其他作业时,必须先定好临时信号传递方式,通知或撤出井下工作人员,按作业规程办事。
第七条 当提升容器在井下,而井口又急需时,必须先与井下联系,接到井下发出的提升信号后,才准向绞车房发出信号。
第八条 信号工必须严守工作岗位,精神集中,神志不清严禁上岗,严禁让他人代替,更不准以脚代手打信号。
第九条 职业卫生岗位操作规程
1.井口信号工要按规定正确佩戴及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不得随意取下拒用。
2.井口信号工要按规定及时更换防护用品,严禁使用损坏、到期和不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
3.井口信号工要经常对作业场所进行洒水除尘和卫生清理,保持作业地点清洁、干净。
4.井口信号工要在班中时刻检查个人防护用品及各种防护设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解决。
5.当粉尘浓度超过规定时,要立即停止作业并采取措施降低浓度,待浓度符合要求时方可继续作业。
6.作业过程中若发现职业危害要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现场上报负责人。
7.井口信号工要在每班对本岗位责任区域进行洒水除尘。
《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三章 岗位操作规程
第一节 起重作业
一、起重工操作规程
第一条 起重人员应熟悉各种起重机和指挥起重机的手势、旗语等联系信号;熟悉所使用的起重机的性能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捆绑吊挂的知识和吊钩、索具的性能及报废标准。
第二条 工作前要对起重工具进行检查,确认牢固可靠,方可使用。
第三条 起吊地点及通道、道轨上不得有障碍物,不得有人员逗留,并选择好安全地点及随物护送的路线。
第四条 擦净吊运物件捆绑处的油污,对棱角处要用软物衬垫。
第五条 根据物件重量、体积、形状和状态,选用适当的起重、运输方法。在起重、运输物件时,必须保持物件平稳。对大、长物件,要设防悠绳,并有明显标志。
第六条 捆绑无剩余的绳头,必须紧缚在吊钩或吊物上。
第七条 吊运零星小物件,必须使用专用吊蓝、吊斗等工具,吊两件以上物件,要保持物体平稳,不得使其互相碰撞。
第八条 起吊前先进行试吊,将物件吊起离地面100毫米左右,确认可靠后方可吊运。
第九条 吊运物件时,不宜离地面过高,不得长时间悬吊。翻转大型物件,必须有索具防脱钩和防滑脱措施。指挥人员不准站在物件重力倾斜方向一侧。
第十条 工作中禁止用手直接校正已被重物张紧的吊绳和吊具,发现捆绑松动或吊运工具发生异样、异向,必须立即停止吊运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任何情况下,严禁用人体重来平衡吊运重物或有人力支撑物件起吊,不准站在物件上吊运。
第十二条 被吊运物件的活动零件必须卸下或固定。起吊的物件及其关联件不得埋在以经冻结的地里或与设备、基础联结。
第十三条 卸下吊运物件要垫好衬物,平稳堆放,不得将物件压在管线上或堵塞通道。
第十四条 职业危害防治操作规程
1.缩短一次性持续接触高温时间,持续接触热源后,应轮换作业和休息,休息时应脱离热环境,并多喝水。执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2.采取通风降温措施,打开门窗通风,必要时加装通风机进行机械通风。
3.根据生产工艺流程和厂房建筑条件,采取防暑降温治理措施,安装空调或风扇。
《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二章 施工机械操作规程
第六节 运输工具
一、载重汽车操作规程
第一条 气制动的汽车,严禁气压低于2.5公斤/厘米2时起步,若停放在坡道上,气压低于42.5公斤/厘米2时,不得滑行发动。
第二条 货车载人,应按车辆监理部门规定执行,任何人不得强令驾驶员违章带人。载人车辆的安全装置必须良好。
第三条 装载机构其他货物时,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厢20厘米,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得超过4米,长度前后共不得超过车身2米,超出部分不得触地,并应摆放平稳,捆扎牢固,如装运异形特殊物体,应备专用搁架。
第四条 运输超宽、超高和超长的设备和构件,除严格遵守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外,还必须事先研究妥善的运输方法,订出安全措施。
第五条 装运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险物品时,应遵守有关安全行车规定。
《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二章 施工机械操作规程
第五节 木工机械
一、平刨机操作规程
第一条 平刨机必须有安全防护装置,否则禁止使用。
第二条 刨料应保持身体稳定,双手操作。刨大面时,手要按在料上面;刨小面时,手指不低于料高的一半,并不得少于3厘米。禁止手在料后推送。
第三条 刨削量每次一般不得超过1.5毫米。进料速度保持均匀,经过刨口时用力要轻,禁止在刨刃上方回料。
第四条 刨厚度小于1.5厘米、长度小于30厘米的木料,必须用压板或推棍,禁止用手推进。
第五条 遇节疤、戗槎要减慢推料速度,禁止手按节疤上推料。刨旧料必须将铁钉、泥砂等清除干净。
第六条 换刀片应拉闸断电或摘掉皮带。
第七条 同一台刨机的刀片重量、厚度必须一致,刀架、夹板必须吻合。刀片焊缝超出刀头和有裂缝的刀具不准使用。紧固刀片的螺钉,应嵌入槽内,并离刀背不少于10毫米。